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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七五減租條例有關「罰款金額」爭議

  • 發布單位:花蓮縣光復鄉公所

事件摘要:

民眾於政府罰單後,查詢網站後發現法條上寫明的罰款金額僅他收到的罰單金額的3分之1,據此懷疑罰單有誤,向立委陳情,立委辦公室發現,該條文的金額單位是竟還是「銀元」而非新臺幣,甚至有17條法律、3條行政命令還使用銀元作為單位,容易造成誤解。

立委羅明才與翁重鈞於是提案,修正「平均地權條例第83條及第83條之1」、「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3及第24條」、「下水道法第31條」、「農地重劃條例第39條及第40條」等條文,將條文內的銀元單位改為新臺幣,金額也換算為原金額3倍。以下附註相關條文,

相關條文: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3條

出租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拘役或科四百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二條規定超收地租者。

二、違反第十四條規定預收地租或收取押租者。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4條

承租人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拘役或科四百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罰金。

原則適用:

1.明確性原則:

依釋字432號解釋文,法律明確性係因為法律規範生活事實的複雜,立法者藉由概括條款與不確定法律概念來規範,而操作上,只要符合受規範者可理解、可預見,並得由司法審查的要求即與法律明確性要求無違。

2.一致性原則:
一致性原則所涵蓋的一致性包括以下內容:
(1)對同一法律規則的法律構成要件的認知或者解釋一致;
(2)是符合同一法律構成要件的法律事實被施與的法律效果一致;
(3)是行政執法者的法律理念、法律價值觀等一致;四是行政執法者的行為與立法保持一致。

後續處理:
立委均提案指出,刑法所有定有罰金刑各條條文已於108年12月間完成三讀程序,過往罰金貨幣以銀元為單位自此步入法制史。惟現行若干行政法規仍存在以銀元為單位之條文,為求法規用語應具明確性與一致性,而提案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