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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請殘障者創業貸款?

臺灣省政府小康計畫-小本創業貸款實施要點摘要
1.小本創業貸款(以下間稱本創業貸款)之目的,為扶助本省低收入者自立自強,增加收入,改善生活。
2.申請本創業貸款,須為政府冊列有案之第二、三款低收入戶,及經政府有案之技訓單位訓練結業之殘障人員;殘障人員因家境清寒,有一技之長,品德良好者亦比照辦理。
3.殘障人員申請本創業貸款創業依其受訓專長為準。
4.申請小本創業貸款除合第二項條件外,需具有工作能力、品德良好、無不良紀錄。
5.本創業貸款不得用作置產、救急、償債、轉投資及生活費等無盈利收入之用途。
6.本創業貸款資金不得用以經營茶室、咖啡廳、酒吧、妓女戶及其他妨害公共秩序、社會風俗之事業。
7.本創業貸款貸放金額最高為壹拾萬元,由縣市政府視其申請計畫之創業種類核定其貸款額。
8.本創業貸款利息為年息四%,第二款低收入戶由省社會福利基金補貼,第三款低收入戶及殘障人員應自行負擔利息。
9.本創業貸款償還期限為自貸款至還清共五年,自領款後第十三個月開始償還本息,分四十八期還清(願提早償還者不受限制)。
10.申請本創業貸款須擬具簡要計畫、創業種類,經核定後非經報准,不得任意變更,否則追還其貸款。
11.本創業貸款創業地點必須在本人戶籍所在地。如中途戶籍遷移或創業地點更改至其他縣市時應繳還貸款。
12.申請本創業貸款者必須在該鄉鎮居住滿六個月以上。
13.本創業貸款創業情形,須接受各級承辦單位之隨時調查、訪問及督導考核。
14.本創業貸款係由鄉鎮市區公所接受申請,經初審後轉請縣市政府依規定核貸。
15.本創業貸款由省屬行庫及其他各地分支機構貸放。
16.鄉鎮公所接獲縣市政府核准貸款後,應會知戶政單位登記。
17.本貸款須有正當職業者一人保證或受貸人三人互相連保,但里長及鄉鎮公所認申請人確實誠實可靠能勤儉克苦,並確實有創業精神者,得出具證明,免覓保證人。
18.受貸人如非經核准延期而未能依約如期償還貸款,承辦行庫得會同縣市政府請司法機關依法追訴。
19.本創業貸款原則上每戶以申請一次為限。
20.本創業貸款不得轉移他人。
21.詳細辦法可向當地鄉鎮市區公所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