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象資格1.設籍本縣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2.申請補助項目未獲政府醫療補助或社會保險給付者。二、應附文件1.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2.統一發票。 3.全戶戶口名簿影本。 4.診斷證明書。 5.機車駕照及行照(申請特製三輪機車者適用)。 6.印章。 三、補助標準補助期限為購置後三個月內檢具相關文件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