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程序:逕向本所民政課或村辦公處申請。
二、申請人應備文件:
1.持戶口名簿及診斷書。
2.村幹事查報。
3.經複查後簽核轉發。
三、處理期限:七天。
四、救助對象:凡在本縣行政區域內設有戶籍之貧困民眾,並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對象。
五、急難事故項:
1.死亡而無法喪葬者
2.急重病而無法負擔醫藥費者
3.遭受嚴重傷害而失去工作能力者
4.遭受意外事故生活失去憑藉急需救助者
5.因突發事故生活發生困難非經救助無法渡過難關者
六、救助金發給標準
1.視事實情形發給救助金二千至三千元
2.視事實情形發給救助金一千五百元至五千元
3.視事實情形發給救助金一千五百元至三千元
4.視事實情形發給救助金一千五百元至三千元
5.視事實情形發給救助金一千五百元至二千元
花蓮縣民眾急難救助法
第一條 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民眾遭遇急難事故,獲得救助以紓解其困難,特訂定辦法。
第二條 本縣民眾遭遇急難事故,除罹患傷病或遭受災難應依台灣省醫療費用補助辦法及災害救助有關法令辦理外,悉依本辦法辦理。
第三條 急難救助對象,以在本縣行政區域內設有戶籍之貧困民眾,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
主要負責擔家庭生計者或其家屬死亡而無法辦理喪葬者。
主要負擔家庭生計者或其家屬患急重病而無法負擔醫藥費者,但已接受低收入醫療補助者,不得重複。
主要負擔家庭生計者或其家屬遭受嚴重傷害而失去工作能力者。
遭受意外事故,生活失去憑藉急需救助者。
因突發事故,生活發生困難,非經救助無法渡過難關者。
第四條 前條各款應行發給之急難救助金發給標準表,由本府民政局會同財政科另定之,並送請縣議會備查。
第五條 急難救助同一事故一年以一次為限,并應在事實發生一個月內申請救助,逾時無效。
第六條 符合急難救助者,得由其本人或家屬檢具有關證明文件逕向戶籍所在地市鄉鎮公所提出申請經調查屬實後依照規定標準發給救助金。
第七條 本辦法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