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象資格設籍本縣,家庭總收入在最低生活費用二點五倍以下之中低收入戶,罹患傷就醫,無力負擔之傷病及住院看護費用。二、應附文件1.全戶戶籍謄本。 2.全戶財產、稅賦證明。 3.公立醫院或財團法人醫院之費用收據正本。 4.住院診斷證明書(最近三個月內)。 三、補助標準1.每人每日補助看護費用列冊低收入戶為一五00元,非列冊低收入戶為七五0元。 2.列冊低收入戶自付醫療費用全額補助,非列冊低收入戶應自行負擔醫療費用累計超過五萬元者,補助百分之七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