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光復鄉災害疏散撤離作業流程計畫
一、依據
災害防救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二、目的
提供本鄉災害應變中心(以下稱本中心)各防救災單位於災害已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可順利撤離居民,引導居民至安全避難處所,強化應變處理能力及特定此作業程序。
三、應變作業程序
(一)警戒監控
由本縣災害應變中心各權管局處隨時掌握中央災害應變中心監測、分析
及研判資料,提供本縣災害應變中心及本中心警戒區劃定之參考。
(二)災害分析研判
由本中心依據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及本縣災害應變中心監測分析現況所建議處置事項及保全對象,估測可能影響範圍。
(三)發布警戒區
1.發布時機
(1)當中央災害應變中心監測現況,及本縣災害應變中心依各警戒區監測結果(土石流:黃色警戒;水災:二級警戒)發佈警戒,本中心依縣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裁示進行勸導撤離避難。
(2)當中央災害應變中心監測現況為有立即危險,本縣災害應變中心即刻發佈土石流紅色警戒或水災一級警戒,本中心依縣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裁示進行強制撤離。
(3)其他災害:本縣災害應變中心各權管局處經監測、分析、研判結果資料,陳報本縣災害應變中心,本中心依縣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裁定勸導或實施強制撤離。
2.通報方式:採縱向及橫向複式多項通報
(1)縣災害應變中心依中央應變中心警戒通報訊息及指示事項,陳報縣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並通報本中心。
(2)花蓮縣政府行政暨研考處(公共事務科)透過電視、廣播媒體、網路等方式迅速傳遞警戒區等災害預報訊息,陳報縣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並通報本中心。
(3)由本中心以廣播、傳真、手機、簡訊、專人通知等方式通知村幹事、村長等相關單位撤離民眾,村幹事、村長及相關單位以車輛、廣播、傳真、手機、簡訊、及運用各式器材逐戶通知民眾撤離。
(4)本中心警察組接獲指示或民眾報案經查證屬實,即將有災害發生時,立即以警車廣播系統通知警戒區之居民,並通報本中心。
(5)本中心消防組接到通知後立即通知所轄結合消防、義消及民間救難團體人員駕駛車輛廣播通知民眾。
(四)劃定管制區
1.由本縣災害應變中心相關權管局處,依據當地雨量、實際狀況、易淹水及土石流潛勢地區資料庫,劃定並發佈管制區範圍,嚴格限制、禁止人民進入並進行撤離,並通報本中心執行管制。。
2.本中心警察組執行管制如有警力不足時,得逕向本縣災害應變中心請求協助。
(五)居民撤離收容與各組協助分工
本縣災害應變中心協助本中心辦理下列工作,必要時得逕向中央各相關業務主管部會請求協助。
1.
縣災害應變中心通知本中心,進行撤離及相關避難措施。
2.花蓮縣政府工務處、農業發展處、民政處及原住民行政處聯繫本中心,通知村長以廣播或家戶宣導當地居民提早撤離並速至避難處所。
3.本中心各組協助弱勢族群民眾等,撤離至避難處所。
4.本中心民政組勸導撤離仍不聽從時,警察組接獲強制撤離命令時應執行公權力,強制撤離該地居民,以保障居民生命之安全。
5.本中心民政組及社會組應將撤(勸)離人數名單回報本縣災害應變中心。
6.本中心社會組輔導協助規劃安全之避難處所,了解災民人數及相關物資儲備事宜,及收容災民後之身分確認、調度發放物資、分配災民住宿等。
7.本中心衛生組於收容安置地點執行救護事宜。
8.本中心警察組協助警戒區管制、維持救災路線暢通,設置標誌管制通行,並編組輪流巡邏災區與避難處所。
(六)疏散避難狀況回報
本鄉撤離避難狀況應由本中心即時陳報本縣災害應變中心。
(七)預報及警報之解除
本縣災害應變中心依據中央氣象局及中央相關主管機關發佈之資料研判後,適時報由本縣災害應變中心解除警戒區,並以電話或傳真等各種通訊方式通知本中心解除。
四、本計畫經提報本鄉公所主管會報確認通過後實施,並報花蓮縣政府備查。
檢附天然災害疏散撤離作業流程圖表
疏散撤離流程 | 工作項目 | 辦理單位 |
 | 1. 人員編組、機械及車輛調配、通訊設備、疏散撤離路線規劃、收容所、醫療救護、安全警戒等。 | 1. 鄉鎮市災害應變中心、各村里鄰長、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警察局勤務指中心、工務處、農業發展處、民政處、衛生局(所)。 |
2.疏散撤離訊息接收及通報。 | 2. 鄉鎮市災害應變中心、本縣災害應變中心、農業發展處、工務處、民政處、警察局、社會處、衛生局、原住民行政處、消防局。 |
3、動用編組人員、車輛執行疏散撤離路線、開設收容所、醫療救護及安全警戒進駐、請求上級支援。 | 3. 鄉鎮市公所(村里)、農業發展處、工務處、民政處、消防分隊、分局及分駐(派出)所。 |
4.調查收容人數及準備糧食、飲水、棉被等物資。 | 4.鄉鎮市公所、社會處、戶政事務所。 |
5.護送撤離傷患者至醫療院所救治、罹難者之處置、坍方之道路及橋樑搶通。 | 5.鄉鎮市公所、衛生所、工務處、民政處、消防局 |
6.管制出入道路之安全及秩序、維護撤離村落之治安。 | 6.鄉鎮市公所、分局及分駐(派出)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