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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公所就寺廟申請設立(變動)登記案件所為之初審及准駁1案,請查照。

  • 發布單位:花蓮縣光復鄉公所


ㄧ,按辦理寺廟登記須知規定,由鄉(鎮、市)公所先就寺廟所送之登記資料進行初審。此「初審」係指審查寺廟所       附之表件是否齊全、填載內容是否完整、會議紀錄及相關文件是否有加蓋寺廟圖記與負責人印鑑等之形式書       面審查。

二,至貴公所對於寺廟申請登記案件之准駁是否為行政處分,仍應視個案情形判斷是否對外發生法律效果而定;        如屬行政處分,應依行政程序法第96條第1項第6款規定,記載不服該行政處分之救濟方式、期間及其受理機      關等之教示條款,以維寺廟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