ㄧ,按辦理寺廟登記須知規定,由鄉(鎮、市)公所先就寺廟所送之登記資料進行初審。此「初審」係指審查寺廟所 附之表件是否齊全、填載內容是否完整、會議紀錄及相關文件是否有加蓋寺廟圖記與負責人印鑑等之形式書 面審查。 二,至貴公所對於寺廟申請登記案件之准駁是否為行政處分,仍應視個案情形判斷是否對外發生法律效果而定; 如屬行政處分,應依行政程序法第96條第1項第6款規定,記載不服該行政處分之救濟方式、期間及其受理機 關等之教示條款,以維寺廟權利。
ㄧ,按辦理寺廟登記須知規定,由鄉(鎮、市)公所先就寺廟所送之登記資料進行初審。此「初審」係指審查寺廟所 附之表件是否齊全、填載內容是否完整、會議紀錄及相關文件是否有加蓋寺廟圖記與負責人印鑑等之形式書 面審查。
二,至貴公所對於寺廟申請登記案件之准駁是否為行政處分,仍應視個案情形判斷是否對外發生法律效果而定; 如屬行政處分,應依行政程序法第96條第1項第6款規定,記載不服該行政處分之救濟方式、期間及其受理機 關等之教示條款,以維寺廟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