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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業宣布維持全國疫情警戒第二級至110年11月15日,並調整宗教場所及宗教集會活動防疫管制措施相關規定,請查照並轉知轄內宗教團體持續配合辦理。

  • 發布單位:花蓮縣光復鄉公所

一、 依據內政部110年10月29日台內民字第11002242321號函辦理。
二、 自110年11月2日起,神職人員得於主持宗教集會活動時暫脫口罩。於宗教集會活動或宗教場所室內外飲食,或從事運動、唱歌、拍攝個人及團體照時,得免載口罩,但應隨身攜帶或準備口罩,如本身有相關症狀或與不特定對象無法保持社交距離時,仍應載口罩。
三、 提供通舖者,放寬住宿量至同一通舖空間總數量的1/2。
四、 另遶境、遊行及徒步進香活動活動,專案提報防疫計畫並經本府主管機關及防疫機關核准,即可辦理。
五、 旨揭防疫規範詳如附件「第二級疫情警戒期間宗教場所、宗教集會活動防疫措施」,該表電子檔可至內政部「全國宗教資訊網」首頁(網址:https://religion.moi.gov.tw)「最新消息」區下載參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