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內政部110年10月29日台內民字第11002242321號函辦理。 |
二、 |
自110年11月2日起,神職人員得於主持宗教集會活動時暫脫口罩。於宗教集會活動或宗教場所室內外飲食,或從事運動、唱歌、拍攝個人及團體照時,得免載口罩,但應隨身攜帶或準備口罩,如本身有相關症狀或與不特定對象無法保持社交距離時,仍應載口罩。 |
三、 |
提供通舖者,放寬住宿量至同一通舖空間總數量的1/2。 |
四、 |
另遶境、遊行及徒步進香活動活動,專案提報防疫計畫並經本府主管機關及防疫機關核准,即可辦理。 |
五、 |
旨揭防疫規範詳如附件「第二級疫情警戒期間宗教場所、宗教集會活動防疫措施」,該表電子檔可至內政部「全國宗教資訊網」首頁(網址:https://religion.moi.gov.tw)「最新消息」區下載參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