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內政部111年1月26日台內民字第11102207021號函辦理。 |
二、 |
按內政部表揚興辦社會公益事務績優宗教團體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並參附件一)規定,宗教團體參加宗教公益獎遴選之基準條件有捐款資助、動員協力、政策響應等3種,有意參與遴選之宗教團體可就捐款資助或動員協力擇一項目提報,該績優事蹟之起算期間自1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
三、 |
為利審查作業,欲參加遴選之團體得於111年3月15日前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 |
(一) |
逕將應備文件上傳至全國宗教資訊網(以下簡稱網站)並函知本府進行初審,線上提報流程參見附件二。另團體完成事蹟表之填報後應用印作為正式憑證,並透過網站「上傳用印後事蹟表掃描檔」功能傳送。 |
(二) |
由本府代為上傳至網站,須以紙本公文檢送應備文件(包含用印後事蹟表,並事蹟表另以WORD檔格式傳送至承辦人電子信箱)。 |
(三) |
上開應備文件資料包括事蹟表、事蹟證明文件(如捐資證明、活動內容、照片、財務報表等相關佐證資料)、登記或立案之證明文件影本、110年收支或決算報告經本府備查函影本、財務管理內部控制制度檢核表、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7條規定設立申訴管道及訂定防治措施並公開揭示之證明資料等。相關電子檔可至本府民政處網站(https://ca.hl.gov.tw/)-宗教與禮俗-宗教業務-宗教相關法令-宗教團體表揚項下載。 |
四、 |
有意參加遴選之團體應依切結書(附件三)格式切結並完成簽章及用印。 |
五、 |
另檢附宗教公益獎提報事蹟範例供參(附件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