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內政部111年3月21日台內民字第11102212742號函辦理。 |
二、 |
本方案補助對象為依法登記有案滿1年以上之宗教團體,受補助單位應於本(111)年7月1日至11月1日期間辦理完成獲得內政部同意補助之事項,補助範圍如下: |
1、 |
補助對象:依法登記有案滿1年以上之寺廟、宗教性財團法人或宗教性社會團體,其申請提案經內政部審查同意補助者。 |
2、 |
補助項目:寺廟沿革中英雙語解說立牌或告示牌、參拜流程中英雙語解說立牌或告示牌、求籤或擲筊流程中英雙語解說立牌或告示牌、籤詩中英雙語解析或其他服務性設施標示等英語友善寺廟。 |
3、 |
辦理方式:依照補助內容,於辦理期間設置完成以上各項措施。 |
1、 |
補助對象:依法登記有案滿1年以上之寺廟、宗教性財團法人或宗教性社會團體,其申請提案經內政部審查同意補助者。 |
2、 |
主題內容:如宗教發展與性別平權、消除宗教性別刻版印象、教義實踐與性別平等、宗教文化與性別平等、宗教團體之性騷擾(性侵害)防治或其他有關宗教性別相關之議題。 |
3、 |
辦理方式:1天以上之座談會、研討會、論壇、講習會或其他對話平台等形式。 |
1、 |
補助對象:依法登記有案滿1年以上之寺廟、宗教性財團法人或宗教性社會團體,其申請提案經內政部審查同意補助者。 |
2、 |
主題內容:宗教團體稅務處理、財產管理、財務透明化機制或其他與宗教團體財務制度相關之議題。 |
三、 |
貴公所轄內宗教團體倘擬申請補助,請通知渠等依旨揭方案(如附件)於本年6月15日以前備具申請表、計畫書、申請單位登記或立案之證明文件、申請單位上一年度決算或收支報告經主管機關備查之公函影本,以及其他與本方案有關資料,逕寄內政部民政司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