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34條規定辦理。 二、 鄉公所提案請於110年7月13日(星期二)前繕印20份(含電子 檔)送達本會,以利議案彙整。 三、 依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25條第2項第2款明定,地方立法機關會議議事日程應於開會前公開,請鄉公所協助將本次大會議程登載於貴所網站,公告周知。 四、 檢附預定議事日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