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考量族人有住宅重建及修繕之需要,協處措施如下:
- 住宅重建:依「原民會天然災害原住民住宅重建補助作業要點」受理,並自天然災害發生日起3年內提出申請,即至116年4月2日止,每戶補助金額新臺幣(以下同)20萬元至50萬元。
- 住宅修繕:依據「原民會補助經濟弱勢原住民建購及修繕住宅作業要點」受理:
- 申請對象:因0403震災致房屋受損之族人。
- 申請期限:即日起至113年6月30日止。
- 補助金額:每戶最高11萬元。
- 檢附資料:
- 申請人具原住民身分且須設籍本鄉之房屋所有權人。
- 戶口名簿或三個月內戶籍謄本。
- 建物登記謄本或房屋稅及證明書或接水電證明並經村長出具居住事實証明書。
- 須檢附村長開立該屋確實因地震受損之事實証明書。
- 住宅受損須修繕之位置照片。
- 工程估價單。
- 領據及申請人存摺封面影本。
- 本次震災住宅毀損亟待修繕,以列管有案受災族人為主,財稅資料應免予檢附。
- 本所初審申請人資料後,將依規定送縣府複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