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復鄉公所是光復鄉最高層級的地方行政機關,在中華民國政府架構中為鄉自治的行政機關,同時負責執行縣政府及中央機關委辦事項,光復鄉的自治監督機關為花蓮縣政府。鄉長由全體鄉民直接選舉產生,任期為四年,可連選連任一次。在鄉長之下,設有6課2室等8個內部單位,另還有幼兒園、圖書館,總計10個內部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