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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110年衛生福利部因應疫情擴大急難紓困實施計畫

  • 發布單位:花蓮縣光復鄉公所

說明:  
一、 本部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新一波疫情,協助民眾因疫情工作受影響,致家庭生計受困,爰就下列對象核予急難紓困金新臺幣(以下同)1至3萬元。
(一) 除109年已獲核定本部因應疫情(擴大)急難紓困者外,補助要件如下:
1、 原有工作,因疫情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含雖有工作,但每月工作收入減少),致家庭生計受困。
2、 未加入軍、公、教、勞、農保等社會保險(以110年4月30日之投保情況為依據)。
3、 家戶內人口存款(家戶內每人平均存款15萬元免納入計算)加收入計算「家戶月平均收入」未逾當地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倍。
4、 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紓困相關補助、補貼或津貼。
(二) 實施方式:
1、 109年已獲核定領有本部因應疫情(擴大)急難紓困金者:由本部主動查調申請人戶籍(未死亡除戶)、加入勞工及農民保險投保情況(未加保)、其他政府機關紓困補助情形(經查獲109年或110年重複申領者,不予發給),由弱勢E關懷系統協助審核,居住地鄉(鎮、市、區)公所(以下簡稱公所)進行核定,由本部撥付款項。
2、 109年申請本部因應疫情(擴大)急難紓困,經核未符合者:民眾免申請,由本部主動查調民眾是否死亡除戶、投保社會保險情形、財稅資料、是否領有其他政府機關紓困補助,弱勢E關懷系統協助審核,由戶籍地公所進行核定,符合資格者,由本部撥付款項。
3、 110年新申請案,原則採線上申辦,由戶籍地公所進行核定,符合資格者,由本部撥付款項。另可郵寄辦理。
二、 為優先處理「109年已申請案件」本(110)年之核定事宜,爰請各公所配合下列事項:
(一) 109年符合補助資格者之案件,經弱勢E關懷系統協助審核後,請公所於110年6月2日前完成核定。
(二) 109年申請但不符合補助資格者之案件,經弱勢E關懷系統協助審核後,請公所於110年6月7日前完成核定。
三、 為加速前項核定作業,本部弱勢E關懷系統「因應疫情急難紓困」子系統已完成批次審查作業功能,俾利公所核定作業。